各有关会计师事务所:
根据《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2018年全国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》(会协〔2018〕16号)要求,依据《北京地区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办法》,我会决定开展2018年北京地区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一、检查时间
检查时间为2018年5月至8月。
二、检查对象
2018年,为进一步规范监管行为,我会积极探索“双随机、一公开”的检查机制。在保证重点检查对象的基础上,采取由惩戒委员会委员随机抽取被检查事务所的方式,保证选择方式的公平公正。本年度计划对120家会计师事务所(详见附件1)进行检查,主要包括以下四类:
1.2017年度谈话提醒进行复查的事务所4家;
2.涉及投诉举报的事务所4家;
3.防伪标识管理存在异常问题的事务所9家;
4.随机抽取的事务所103家。
三、检查内容
2018年执业质量检查,继续坚持贯彻中注协系统风险检查理念和“五个并重”原则,突出重点,聚焦问题,注重实效,落实“质量提升年”活动方案要求。主要内容包括:
(一)专项核查
对最近一次北京注协系统风险检查,发现事务所存在问题的查摆和整改落实情况开展专项核查,重点聚焦质量控制体系、准则执行等方面的突出问题。对整改不到位的,纳入重点检查范围。
(二)质量控制体系检查
主要针对主任会计师(首席合伙人)对业务质量承担的领导责任、业务承接和保持、薪酬结构以及胜任能力等关键要素,结合业务项目检查的结果,对事务所质量控体系设计和运行的有效性做出评价;同时,对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遵循职业道德守则情况的检查,重点关注是否违反独立性原则、是否超出自身专业胜任能力承接业务等。
(三)业务项目
根据事务所质量控制体系的初步评估及业务特点,聚焦高风险项目和重点风险领域,重点关注:业务执行过程中是否贯彻风险导向审计理念,是否保持职业怀疑态度;对重大的交易、账户余额及列报实施的审计程序是否有效,获取的审计证据是否充分适当;审计证据是否能够支持审计报告的意见类型;是否执行新审计报告准则等。
主要检查范围为事务所2018年1-4月份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。必要情况下,检查组可延伸检查专项审计报告或以前年度审计报告。
四、检查方式
检查采取执业质量检查和指导帮扶相结合、全面检查和指导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。全面检查采取事务所自查、检查组集中审查、检查组和专家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;指导检查采取事务所自查、检查组集中审查、专家面对面访谈指导的方式进行。
五、检查安排
(一)5月29日—6月28日:被检查事务所根据《会计师事务所2018年执业质量检查自查报告》(详见附件2)的相关要求,及时归纳、整理所有审计档案,开展全面自查。
(二)6月29日—7月5日:被检查事务所提交附件2-8所述相关资料,以及3份2018年1月1日至4月30日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及相关工作底稿;如未出具年度审计报告,则提供3份2018年1月1日至4月30日出具的主要业务项目的鉴证类报告及相关工作底稿。
提交的附件2-8所述相关资料,要求主任会计师签字、会计师事务所加盖公章。
提交材料地点:北京注协7层第1会议室。
(三)7月中旬,检查组集中审查被检查事务所自查报告、审计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。其间,如有需要请被检查事务所配合及时补充提供相关检查资料。
(四)7月18-20日:被检查事务所集中汇报,具体汇报时间另行通知。
(五)7月下旬至8月底,开展现场检查。
六、检查要求
各被检查事务所应指定专人负责并配合检查组开展工作,按要求及时提供检查所需资料。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、回避、推迟或拒绝检查。
请被检查事务所于6月15日前,发送电子邮件或回电提供详细办公地址、检查负责人姓名及联系电话。
联系电话:88221032、88221119、88221052、88221031、88221110
电子邮箱:bicpajg@163.com
附件:1.2018年被检查会计师事务所名单
2.会计师事务所2018年执业质量检查自查报告
3.报送资料清单
4.会计师事务所基本信息表(表式)
5.会计师事务所内部组织机构设置情况表(表式)
6.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情况表(表式)
7.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(出资人)情况表(表式)
8.自述提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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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8年5月28日
附件:
京会协〔2018〕69号附件1.2018年度检查事务所名单.docx
京会协〔2018〕69号附件2.2018年执业质量检查自查报告.doc
京会协〔2018〕69号附件3.报送资料清单.docx
京会协〔2018〕69号附件4.会计师事务所基本信息表(表式).doc
京会协〔2018〕69号附件5.会计师事务所内部组织机构设置情况表(表式).doc
京会协〔2018〕69号附件6.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情况表(表式).doc
京会协〔2018〕69号附件7.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(出资人)情况表(表式).doc
京会协〔2018〕69号附件8.自述提纲.doc